作者:孙兴 张文怡 范家达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分别简称“《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税则》逐年更新发布;我国的《注释》是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制定的,当WCO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修订后,通常海关总署会对应更新《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由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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