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刚 刘响 张丹 陈晓虹
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修订之后,则转换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并重,甚至更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正常逻辑下,此类转变本应同时伴随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责任划分上的调整,而实践中这种调整表现得并不是很明显。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形下,相关责任在两类主体间如何划分容易引起争议,是“一边独自承受”还是“两边各挨板子”?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和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能否“并行”?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并不统一。本文将基于实务观察以及税法规定,分析几种典型处理方式下的内在逻辑,并探讨在新个税法(本文将修订前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分别称为“原个税法”、“新个税法”)的征管模式下如何划分两类主体的责任,以实现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