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小宋同学:花老师,我最近看到一个案例,百思不得其解,只好来问问您。是这样的,我在一个案例里看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处罚了,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偷税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之一是被12366误导了,说她被认定为偷税的税务处理其实是按照12366的咨询答复做的。纳税人认为在这个情况下,她不应该被认定为偷税。我一看,挺有道理的,这不就是“听话”但是被定了偷税嘛。可是法院的判决里并没有支持这一点,没有支持的理由也比较模糊,并没有分析问题和回答的具体内容,只是说偷税的故意需要税务机关单独的确认和认定,不能仅以打了电话来抗辩。我就不明白了,这究竟是个啥问题,那个案件看来是个用阴阳合同购买二手房偷逃税款的案件,看起来也挺明白的。花老师,您要不给说说,这12366设立来就是给人问的,为啥问了也没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