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桃 刘响 张丹

近日,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提出鼓励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的发展,明确要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并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相关表述引起了税务业界的热烈讨论。

反向开票其实并非从无到有的新鲜事,《发票管理办法》早有明确,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其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为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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