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向东 丁晓雯 查春蕾

2023年年末所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第25条、26条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也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22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诉讼担保制度。原设的诉讼担保制度不仅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存在抵牾,受到学界诸多诟病,并且,自其2005年确立后在实践中也几乎未予适用、濒临废弃,事实上,其功能完全可以通过适用我国的行为保全规则进行实现。本次修法减少了《公司法》适用的模糊性,是良好的司法政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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