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捷 (Jay Ma) 李馨 宋滕昊 杨洋
如笔者股权激励系列的第一篇文章(《股权激励一站通——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商事争议?》)所述,因股权激励架构模式多样、架构复杂、关联主体众多,股权激励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就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激励而言,实践中常见的模式为:由用人单位/目标公司制定统一的股权激励计划,另行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由企业实控人或实控人控制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该持股平台的GP/股东,其他激励对象通过受让GP/股东(或其他现有LP/股东)的合伙份额/股权或向持股平台进行增资从而成为持股平台的LP/股东,进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激励股权(“持股平台授予模式”)。在持股平台授予模式中,股权激励文件制定颁布、激励对象的范围框定、考核业绩指标的确定、激励股权的授予和实际持有并非“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