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战江 蔡海东 张丹 李丹

新《公司法》第51、52条新增的催缴失权制,完善了《公司法解释三》中股东除名制的弊病,极大增强了实操性。但是,新《公司法》对催缴失权制作出有效操作指引的同时,也衍生出新的实践问题(失权程序与实操问题图解见前文《新公司法催缴失权实务解读:先导篇——从股东除名到催缴失权的制度价值考量》)。本文将以催缴失权的程序为逻辑起点,将失权的实现路径划分为“核查出资”“催缴出资”“决议失权与失权通知”“失权股权的处置”四个环节,结合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对各环节的实操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解答,为催缴失权制的实践运用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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