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战江 蔡海东 张丹 李丹

现代社会中,公司已成为重要市场主体,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公司运营、决策仍是由“关键少数人”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公司凭借其组织优势可以发挥远超个人的力量,但是公司治理失灵亦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为规制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有必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形进行规制。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第191条引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本文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制度进行解读,并对该制度适用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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