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翼凤 黄任重 刘宁
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按股东持股比例减少出资额(即缩股的操作形式)并以其为减资的原则;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公司形式减资时,豁免其债权人异议程序,进而兼顾商事效率与债权人保护。
作者:姜翼凤 黄任重 刘宁
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按股东持股比例减少出资额(即缩股的操作形式)并以其为减资的原则;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公司形式减资时,豁免其债权人异议程序,进而兼顾商事效率与债权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