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留芳

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促发了存量公司的减资潮。已有不少公司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选择减资,且减资潮仍在持续中。因此,减资相关规定必须受到高度关注。

除形式减资外,大部分的减资行为通常伴随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责任财产的缩水,给债权实现带来风险。基于此,法律对减资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但是,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同步明确违反减资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债权人救济途径等在当时属于立法空白,这也导致司法实践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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