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向东 丁晓雯 查春蕾

在上篇《新〈公司法〉视野下的行为保全(上):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担保制度的革新》中,我们分析了2018年《公司法》中所设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担保制度的缺陷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新《公司法》(即现行《公司法》)也已对此条款进行了革新,而原设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可通过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规则相衔接得以实现。

事实上,近年来,行为保全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类纠纷”)中已经拥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但囿于商事案件存在诸多的特殊性、复杂性,且当下行为保全制度体系的相关规定仍然较为笼统、原则,缺乏对公司类纠纷的精细化指引,导致了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较大。故在本篇中,我们将对公司类纠纷中所涉行为保全的既往审判实践进行梳理与总结,尝试在新《公司法》的大背景下,探究如何在公司类纠纷中正确、有效适用行为保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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