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政浩 袁啸昆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定,旨在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世界贸易体系中,贯彻国民待遇和非歧视、透明度、程序公平等基本原则。GPA协定最初是作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的谈判成果,在1994年成为WTO项下的一项诸边协定(下称“1994年GPA协定”),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
自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协定谈判以来,我国已就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其范围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采购活动,也进一步扩展至部分国有企业、高校、医院、军事部门等实体的采购活动。今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求,我国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要对标GPA协定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厘清GPA协定相关核心概念及适用范围,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对外谈判和完善法规等工作,也有助于相关企业前瞻规则变化、做好应变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