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凌云 沈迪 成功 张心瑜
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向审核、注册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并先后报送《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上会稿和注册稿后,因其中涉嫌虚假陈述,撤回了申请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即决定终止其发行注册程序。此后,经过立案、调查程序,证监会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1]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情形。
该公司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并代理听证。我们提出,该公司在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限定适用的“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行为,因而不构成股票欺诈发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