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耀华 林梓浩
在以开曼公司作为境外融资主体的红筹架构搭建项目中,投资人股东往往期望在支付股份认购价款之前,开曼公司即能发行相应的股份,以保障投资权益在开曼层面的及时体现。对此会衍生出一个问题:鉴于开曼公司在未收到股份认购价款时就已先行发股,如果投资人股东发生违约(例如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如何依据开曼法律将违约股东进行“除名”,以保障公司的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依据《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Act (2023 Revision)》(“《开曼公司法》”),就开曼层面将违约股东“除名”的主要路径进行基本介绍,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