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辉

以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限为划分标准,海外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固定信托(Fixed Trust)和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两类。固定信托在设立阶段即由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等信托分配方案;全权信托在设立阶段通常由委托人确定相关人士为受益人,同时授权受托人在信托管理阶段拥有对实际受益人及其受益权份额的酌情决定权。相较于固定信托而言,全权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会拥有更广泛的信托管理权。基于此,全权信托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的隔离功能及对信托财产的保护力度也通常更强。

本期,我们选择分享香港高等法院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理的著名家族信托案例——罗杜莉君女士诉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案,从法律视角就委托人及受托人之间权力义务分配的实践和判例启示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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