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素强 黄玲

在企业重组及搭红筹、拆红筹等跨境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税务问题是非居民企业跨境股权转让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实现递延纳税,此时,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理解与适用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税务征管“放、管、服”的落地,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再执行事前审批,而是要求纳税人自行判断、事后申报或备案,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的方式进行监管。这对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甚至面临事后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为企业重组带来严重的“后顾之忧”。本文根据我们的实务观察,就非居民企业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中的“造成以后预提税负担变化”应如何判断与权衡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难题,提供一些“破题”的思路,以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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