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柴志峰 张天杰 马骁

近年来,鉴于“扼杀式”收购频发所导致的创新受阻、竞争受限等问题,针对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全球诸多司法辖区都表现活跃,这一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称为“剩余管辖权”(residual jurisdiction)的制度似乎正在全面扩张。我国于2022年修正《反垄断法》时正式纳入未达申报标准集中的申报与调查规则,又在去年9月发布了首例未达申报标准自愿申报被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2起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要求当事人申报,其中1起当事方放弃交易。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执法数据也显示,自2019年至2023年间,相关企业主动商谈以及执法机构主动审查的未达申报标准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五年间累计超过50多起。美国执法机构同样也在持续调查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有数据显示早在2009年至2013年间就针对73起未达申报标准交易发起初步问询,今年7月19日,美国针对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并无申报义务的“系列性收购”的竞争影响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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