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悦 衡喜丽 孙一文

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即不平衡报价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中,在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程情形下,且双方未就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应当如何计算其已完工程价款?须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其适用范围是承包人已经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的情形,不适用于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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