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辉 周淳
在海外家族信托的实践中,保护人这一角色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中,保护人这一角色的存在可以对信托事务的管理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虽然英美法域的信托成文法通常不会对信托保护人(Protector)这一角色进行单独的定义,但海外家族信托的信托契约中一般会明确约定保护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在受托人行使某些特定信托管理权时,如增减受益人或进行信托分配,需告知保护人或得到保护人的书面同意;部分信托契约还会约定保护人拥有更换受托人的权力。考虑到保护人在信托安排中的保障作用,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保护人的角色(包括其任免机制)往往也是起草信托契约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期,我们通过分享根西岛皇家法院(Royal Court of Guernsey)2015年的一个典型家族信托案例——K信托案(Guernsey Judgment 31/2015 – In the matter of the K Trust),来探讨免任保护人的具体依据和保护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