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向东 查春蕾 丁晓雯
让与担保,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担保物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从形式上看,让与担保与传统抵押权、质权等不同,是通过所有权移转的手段创设的担保,早期司法实践多有以通谋虚伪表示、构成流质条款、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等理由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无效的观点。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该种非典型担保形式的合同效力已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