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
2025年被视为中国税务部门开始强化出口监管力度的新起点。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管理的公告》受到出口行业的广泛关注,该公告要求生产销售企业须分别填报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收入,从事代理出口的企业须随预缴申报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如未如实填报且将非实际委托出口方(如报关行、货代等)填作“实际委托出口方”,则按自营方式由申报企业就相关金额承担企业所得税预缴责任。我们此前已发表《国税17号文终结“买单出口”,企业如何避坑虚假贸易》一文,对17号公告予以解读,梳理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买单出口的差异,以及出口企业违规法律责任和合规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