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鑫 程世刚 李东骏 王悦 康震 王帅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部分的认定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之一,实践中普遍存在承包人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或因材料证明力不足而无法证实工程变更,进而无法主张工程价款的情况。

其中,最常见的争议是,工程变更指令仅有监理签字、盖章,缺少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相关工程变更指令能否作为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始终存在不同认识。从现行法律规范看,整体上仍趋于严格,即变更指令若仅有监理签章,其效力是具有一定瑕疵的,不能直接作为证明工程变更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乏相对宽松的裁判观点。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讨论和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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