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帆 刘艳洁 孙敬芳 林资祺 郭堉恺

监察调查权是监察机关的基本职权,是“监察利剑”发挥应有效能的重要保障。广义的监察调查不局限于立案后的调查,而是贯穿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全环节和各方面。在案件的不同阶段,监察机关根据其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管护、责令候查、强制到案等措施开展调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调查权进行了明确和拓展。准确和深入领会相关规定,有助于被调查人在妥善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充分理解或掌握事态性质、案件所处程序、维权的窗口和渠道,有的放矢。在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我们将围绕监察调查权的内容、主体、对象展开分析,并着重解读因监察对象的不同而导致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管辖的规定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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