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琤 胡长顺 付昱祯

在前两篇系列文章里,我们先后介绍了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主体类型。接下来,我们将聚焦涉内幕交易的行为类型及其罪责承担。

在行政领域,《证券法》第53条将涉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概括为三类: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而在刑事领域,《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也有三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以及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由于建议的方式无非分为明示或暗示,因此,“明示、暗示他人交易”与“建议他人交易”的实质相同。可见,行政和刑事领域的行为类型可以遥相呼应。本文将从前述行为类型出发,揭示内幕交易的罪与罚。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