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黄诗允 陆如茵 卓育德 姜子滢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遍被视为一个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干预极为有限。根据《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81(1)条,仲裁裁决只有在少数的理由下才会被撤销。同样,根据《仲裁条例》第10部,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才可被拒绝执行。两者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对应的,例如,当某一方未被恰当通知仲裁程序,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铺陈其论据。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