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帆 孙敬芳 林资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为监察工作的原则之一,并重申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上述变化体现了监察程序的重大完善和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不断强化,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三化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主要从行权主体、权利内容两大方面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更加注重对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企业家、企业实控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将针对前述内容展开分析,帮助权利人知悉和理解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其依法行权提供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