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玮 闫安然 孙玲

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违反《民法典》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等,均是转包和违法分包项下实际施工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相关转包和违法分包项下的次承包人可能还会进一步向下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转包、违法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可以向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项下的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本文就此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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