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玮 闫安然 孙玲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且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款项支付责任。
实践中,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往往会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款项,此时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再次另行单独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是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到已有诉讼之中,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分析和讨论。
作者:肖玮 闫安然 孙玲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且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款项支付责任。
实践中,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往往会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款项,此时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再次另行单独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是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到已有诉讼之中,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分析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