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鹏 陈永昌 杨忠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作中的观点,工程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当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建设单位迟延支付相应款项时,施工单位请求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条件即告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可能并不影响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损失。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基本计算逻辑与施工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计算逻辑相同。本文就合同无效时欠付工程款利息中的特殊问题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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