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海兵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实践中,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非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本可由发包人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但也常常存在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而后又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的情况。

关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取了招标方式,是否受《招投标法》的规制?何种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属于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该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就此具体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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