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鑫 程世刚 李东骏 王悦 康震 王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相关合同系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且后续存在变更,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确认载有后续变更事宜的合同性质文件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目前来看,判定该问题的本质,是裁判机关基于案件客观事实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合同变更对应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法益与招标投标法对应的公平竞争法益之间的平衡或选择。本文对相关问题讨论和分析。
作者:陈鑫 程世刚 李东骏 王悦 康震 王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相关合同系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且后续存在变更,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确认载有后续变更事宜的合同性质文件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目前来看,判定该问题的本质,是裁判机关基于案件客观事实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合同变更对应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法益与招标投标法对应的公平竞争法益之间的平衡或选择。本文对相关问题讨论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