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赵冠男 薛泽宇
在信托产品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对于信托管理之信息的掌握,通常强于认购产品的投资者。在受托人获取固定报酬、而投资者承担风险的结构下,信托产品天然存在受托人“道德风险”的隐患。基于此,法律或信托文件通过赋予信托投资者以知情权,以缓和这种信息不对称,对受托人进行有效监督。
实践中,知情权的行使通常也是投资者发起受托人责任诉讼的前兆。在信托产品出现延期、无法兑付等情形或征兆时,投资者往往通过行使知情权的方式获取关于受托人尽职履责缺陷的证据,以增加未来受托人诉讼中的胜诉可能、弥补投资损失。由此来看,投资者向受托人行使知情权时,受托人常陷入两难境地:披露可能导致不利证据被固定;不披露则可能违反信披义务,面临监管处罚或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