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思源 王琦

以行为人是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合法权限为标准,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所实施的内幕交易一般被称为“直接型内幕交易”,后者所实施的内幕交易则被称为“传递型内幕交易”。传递型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犯罪中最隐蔽、最复杂,也最具争议的类型,也是当前证券违法犯罪的高发区。据统计,在2025年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传递型内幕交易案件的涉案人数共119人,远大于直接型内幕交易的人数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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