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吴青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是继1984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后,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

本次修订,从修正案内容来看,非常突出的修改内容有两方面:

一是与环保法进行了有效的制度衔接。如,增加了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流域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以及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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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赵泱地 金杜律师事务所

ning_susan大数据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大数据产业也被各国政府列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比如美国政府就曾先后发布《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和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的研究报告《大数据:抓住机遇、守护价值》,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产业。2015年9月,我国国务院也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大数据发展进行顶层设计,旨在激活中国大数据的资产价值,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此外,2016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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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巍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wu_wei在销售领域里,销售返利或销售返点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商业促销方式。它能够有效地激发下游经销商或者下游客户的购买积极性。特别是在某些行业中,企业对自己产品的市场价格定位比较敏感,他们不希望自己的产品给消费者留下低价或低端的印象。因此与价格折扣相比,这些企业更愿意通过销售返利的方式鼓励销售。

根据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11月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销售返利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促销方式,属于折扣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但销售返利必须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关于明示、入账的要求,否则按回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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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赵泱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共享经济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近几年迅速崛起。共享经济模式目前正广泛应用于交通出行、住宿、餐饮、旅行等各个行业,催生了一批诸如摩拜单车、小猪短租、回家吃饭、丸子地球等创新企业(具体案例请见图一)。不可否认的是,共享经济新型商业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为传统行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与此同时,随着共享经济越来越多地向各传统行业渗透并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初步形成,行业参与者、监管机构及消费者等开始关注并担忧与共享经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问题,创新型平台企业将面临反垄断合规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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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黎辉辉 王诗笋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2016年12月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以下简称“FCC”)正式公布“宽带和其它电信服务中用户隐私保护规则”(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Customers of Broadband and Other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以下简称“FCC新规”),以促进宽带接入服务(Broadband Internet Access Service,BIAS)提供商(以下简称“BIAS提供商”)和其他电信运营商对于用户信息和隐私保护。FCC新规将于2017年1月3日正式生效(少数需要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批准生效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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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yin_hazel一、修法最新动态

继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11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相关报道,修订稿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补充了打击商业贿赂、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和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和处罚力度。  然而,对于此前颇具争议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报道中却未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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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高思博 章凯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2peng_kate016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约6.67亿人民币。由此,这一始于2012年1月、时间跨度近五年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工商总局经调查认定,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滥用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市场(“设备市场”)、液体食品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市场(“技术服务市场”)、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市场(“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限定交易和“忠诚折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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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刚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ong_tony近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一纸涉税刑事判决书引起不小的波澜,各种税法业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纷纷转载,税务、法律相关从业人员也讨论不断、看法不一。各方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责任上,尤其是公司被吊销后,法定代表人面临的逃税刑事责任能否随着“一销了之”?现结合案情作简要探讨。

主要案情:本案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成立瑞鑫机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以7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双齐房地产公司,双齐房地产公司当时付给牛某某57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与双齐房地产公司解除了双方的转让协议。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将该公司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厂房及附着物以1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某、耿某。龚某某、耿某已经将转让款给付瑞鑫机械公司,瑞鑫机械公司用此款返还了双齐房地产公司已付的转让费及利息、定金、违约金等款项,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及支付公司工程款。瑞鑫机械公司收到上述转让款后,被告人牛某某未进行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6.98万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一、纳税主体应为瑞鑫机械公司。因该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吊销,故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牛某某在其瑞鑫机械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在税务机关对其公司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后仍不缴税,而是逃匿,主观上具有逃避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申报、逃避税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逃税罪。遂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未缴纳税款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详见刑事判决书(2016)吉0382刑初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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