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5年AEO制度诞生以来,虽然已经走过了近12个年头,但其自2014年正式被纳入到中国海关法制化轨道却前后仅有数年的时间。也许因为正是纳入中国海关法制化时间短,在现实中,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海关AEO制度缺乏正确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导致在申请AEO认证企业资质的问题认识不足。
本文将结合近期的热点问题,针对中国海关AEO认证制度及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广大外商投资企业对AEO认证有进一步的理解。
Continue Reading AEO认证,企业刻不容缓

自2005年AEO制度诞生以来,虽然已经走过了近12个年头,但其自2014年正式被纳入到中国海关法制化轨道却前后仅有数年的时间。也许因为正是纳入中国海关法制化时间短,在现实中,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海关AEO制度缺乏正确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导致在申请AEO认证企业资质的问题认识不足。
本文将结合近期的热点问题,针对中国海关AEO认证制度及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广大外商投资企业对AEO认证有进一步的理解。
Continue Reading AEO认证,企业刻不容缓
作者:关峰 唐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致力于建立国际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截至目前,该公约共有33个缔约国,主要为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其中,乌克兰、美国和中国尚未完成国内立法批准程序,而中国会对哪些事项声明保留也尚未明确。
Continue Reading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分析及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信息化时代下,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化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此类数据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资源,一旦获取、使用、保护不当,企业将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风险。在我们近期代理的数据隐私权纠纷案件中,生产商、经销商、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规的操作,竟引发了消费者提起的侵犯隐私权诉讼。
因此,我们以信息化时代为背景,就用户数据与用户隐私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权用户数据隐私权进行讨论,并就企业收集、使用、保护用户隐私数据的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Continue Reading 司法实践通常如何认定用户数据隐私权纠纷?
被采访者:刘海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7月25日,刘海涛律师接受安拓咨询(Everpro)邀请,以新《网安法》及其配套法规对跨国公司合规和内部调查影响为题,与150多家企业举行电话会议,期间针对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建议分享。
Continue Reading 新《网安法》及其配套法规对跨国公司合规和内部调查的影响
By Lei Jiping, Li Shikai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A Statute of Limitation defines the maximum time after an event in which proceedings may be initiated. Under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inciples”), this period is usually two years. However, Article 188 of the new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ovisions”) extends the limit to three year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when the right holder knows or should know of the infringement of rights and the obligor”.
Continue Reading How to Respond to the Change of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2017年2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草案一审稿”)(见前文《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1])。时隔半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审稿”)于2017年9月5日问世,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就商业贿赂条款的变化是较为显著的:
Continue Reading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草案看反商业贿赂立法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当前,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现了各种创新模式,也隐藏了不少的法律风险。试列举几类,供实务中参考。
针对不动产融资租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间出现了由不动产向动产转化的模式,也就是把附和于不动产之上的一些设备和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方式。这里所说的设备和设施通常就是电梯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消防设施等实际上已经与不动产不可分离的标的物。将此类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过去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如何判断当事人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具有融资租赁的属性?会不会将这样的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表面上是融资租赁关系实际上是借贷关系?这是实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当前创新热点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前言:新形势下深化中俄经贸合作势在必行,也正逢其时。这既是中俄两国实现与维护自身利益的客观需要,亦是其分别以亚、欧大国形象完成区域历史使命的现实选择,对提升两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还应看到,在迎来合作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同时,中俄双方亦需加紧风险防范,审慎应对合作中的潜在不利因素。对于中俄经贸合作深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变化,呈现出来的新问题与新困境,应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给予高度关注,并做出正确研判与科学决策。
Continue Reading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经贸合作研究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共同租赁是近年来业界创新发展出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其外观特点是多名承租人共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与出租人约定租赁出租人的物件。其在形式上联合租赁似乎恰恰相反,后者是多名出租人与一名承租人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然,如果多名承租人的确是出于共同租用租赁物的目的,那么这种模式和普通租赁相比,除了承租人数量有差别,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共同责任或者说连带责任外,其他的倒并没有什么值得特别探讨的。事实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租赁,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共同者并不真正出于共同使用租赁物之目的,反而一种“担保”机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共同租赁实务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诉讼时效是商事诉讼中的生命线之一。《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大家都颇为瞩目的一个变化。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商事律师关注。
Continue Reading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六大变化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