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团队

近年来,闭合贸易风险事件在中国频频发生。从2011年的华南钢贸托盘贸易危机,到去年的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事件,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陷入闭合贸易的危机中,尤其是青岛港事件引发了国内外大宗商品贸易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我们结合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对闭合贸易的相关问题以及企业该如何防控风险等问题进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应对闭合贸易中的风险与危机?

作者:张保生 刘斌 朱进姝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刘斌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本案中,法院借鉴了美国“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深石原则作为制度移植,有其适用条件,也有其合理限度,应综合考量。

本案基本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后茸城公司被注销,沙港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共计扣划股东款项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年7月18日,开天公司起诉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各类款项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案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Continue Reading 深石原则首例判例剖析——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利益考量

By Zhang Shouzhi  He Wei  Chen Jun and Hu Ke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 Litigation Group

張守志何薇On November 14, 2014,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vised and adopted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bitration Rules (2015) ( the “2015 Arbitration Rules”), which revised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bitration Rules (2012) ( the “2012 Arbitration Rules”, effective as of May 1, 2012). The 2015 Arbitration Rules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January 1, 2015.
Continue Reading CIETAC issued the 2015 Arbitration Rules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由于二者在金融生态链系统中能形成上下游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两个行业的融合和发展,在市场上催生了联接两个金融领域的多种经营模式和一大批新型业务平台。纵览市场发展现状,融资租赁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通常是两种情形,一是变现资产,一是融入资金,作为新生事物,其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下文试作简要分析。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牵手”互联网金融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ma_yanhui201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由于海事法律关系有很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之处,船舶作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因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专门对扣押和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对《规定》中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保全和民事执行的特殊规定进行解读和评析。

允许重复扣押船舶,且申请拍卖船舶不受申请扣船顺序的限制

《规定》第2条规定,“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该条明确肯定了同一或者不同海事法院可以基于不同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对同一船舶重复采取扣押措施,而且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也不受申请扣押船舶的顺序的限制,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轮候制。此外,按照《规定》第1条,重复扣押船舶的方式不限于限制船舶营运,也包括限制船舶处分、抵押,即通常所说的“活扣押”。
Continue Reading 扣押与拍卖船舶中的特殊规定

By Denning Jin , Yongqi Tao, King and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jin_denningIn the past decades, explosive economic and industrial growth in China has led to significant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As a result, China is currently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more stringent controls over environmental issues. Since the new leadership came into power, the government declared a “war against pollution” and embarked on the road to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rule of law reform it recently launched. Therefore, we expect that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s enforcement will surely be a critical part of Chinese legal reform.

At the beginning of 2015, several big issues received widespread attention. On 1 January 2015, China formally began to implement the updated PR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mended EPL”), imposing incredibly harsher legal liabilities to polluters. In addition, a public interest lawsuit that yielded a $26 million verdict was chose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ases of 2014. In this new era, these are clear signals that besides the improved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new approaches, such as public interest lawsuits, will also become of importance in the regulation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Consequently, both enterprises’ outdated production mode and outdated concepts shall be abandoned. In order to better prepare you, we hereby introduce to you the new environmental law regime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through this series of articles.
Continue Reading Harsher Legal Liabilities under New Environmental Law Regime

作者:金立宇 陶永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jin_denning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相关的议题不可避免被提上国家政治议程,从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便可见一斑。为实现这一目标,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执行必不可少。因此,重点关注“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要求加快建立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环保法执行不是棉花棒”,显现了本届政府对环保执法的决心。我们相信,环境保护与依法治国之结合,将会使环境司法逐渐成为整个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果不其然,2015年伊始,环境司法便大事连连: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前所未有的处罚力度广受社会关注。此外,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公布,泰州1.6亿余元“天价赔偿”公益诉讼位列其中。可见,环境司法已经随着国家环保法律体系的深化,进入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及私益诉讼共同发力的新常态。对企业而言,曾经习惯的“野蛮生长”——粗放型发展模式将无法持续,而如何在新常态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则成为了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新课题。因此,我们撰写系列文章,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评论。
Continue Reading 聚焦环境司法新常态——新环保法下的行政执法

作者:徐萍 姚丽娟 冯彩红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

xu_ping2015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正式发布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目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投资目录》作为中国政府外商直接投资管制的核心文件,明确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并就特别行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及其与中国企业的合作模式。自1995年颁布之后,《投资目录》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此为《投资目录》的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修改规模较大的一次,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刚刚发布的2015年中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投资目录》的此次修订,也回应了市场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的期待。2013年,中国在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并率先参考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做法,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以取代《投资目录》,之后又在2014年再次修改负面清单,将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从190条减少至139条。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仅适用于自贸区领域,市场一直期待上述示范效应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能有更进一步的深度改革。虽然《投资目录》尚未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但其对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放宽力度也堪比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
Continue Reading 新版投资目录释放哪些政策信号?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2014)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些新闻以“地方政府承诺只是安慰函”为题报道此案,引起了国内外投资者的注意和忧虑,本文将该案中涉及的政府承诺函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供实务界借鉴和参考。

前述37号判决并未作出“地方政府的承诺都是安慰函”这样的判断

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从《承诺函》的名称与内容看,某地方政府仅承诺“协助解决”(借款人拖欠问题),没有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代为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函》不能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从该判决的论证逻辑来看,其认为《承诺函》不构成担保,系因为承诺函的名称和内容均不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并不是因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否定。 
Continue Reading 地方政府的承诺只是“安慰函”吗?

作者:张保生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继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后,近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3月29日施行。上述两个办法先后发布、共同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行政和解工作正式开启新纪元!

一、背景概念

(证券)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一定资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证券)行政和解金,是指在行政和解中,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所交纳的用以补偿投资者损失的资金。行政和解金补偿与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投资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补偿,也可以就同一涉嫌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投资者已通过行政和解金获得补偿的,不应就已获得补偿部分再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Continue Reading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