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胡喆互联网金融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此背景下,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操作中, 许多我们习以为常操作方式亦在悄然发生改变, 具备互联网属性的操作方式正在渐渐成为主流, 而电子合同的不断普及即是一个明证。有鉴于电子合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我们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及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进行了以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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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轶 金欣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傅轶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互认基金计划,允许获得认可的香港与内地基金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销售。为实施该计划,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募基金在内地注册销售(以下简称“北向基金”),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公募基金在港销售(以下简称“南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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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麦考威 周昕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mccosker_wZhou_Xin上个月,中国国务院宣布批准备受期待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计划(QDII2)。QDII2为中国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也将是中国改善投资环境、向资本账户自由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在此之前,中国近期针对外国投资公司开展另一项改革,放宽了此类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方面的限制。这两项改革将允许外国管理公司直接进入中国高净值市场,该市场价值预计超过人民币5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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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膺昊 苏萌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政府担保与主权豁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通常可以取得东道国政府出具的保函,这对于取得融资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融资主体可以依赖保函的主权信用评级。但对于银行来说,仍需要对主权担保的条款谨慎分析,特别是需要关注保函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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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膺昊 苏萌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在“一带一路”这个词成为热门之前,金杜的融资律师团队已和中资企业、政策性银行一起并肩战斗,完成了许许多多海外能源、矿产、电力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交易,在不少领域开创了结构创新的先河。管理一个复杂交易,担当牵头法律顾问(lead counsel)并非深奥的know-how,但是要求法律团队有能力从无数个项目中经历成长甚至失败的教训,再逐一总结提炼,运用到下一个交易中,为客户解决新的难题。

以往常见的“走出去”融资律师总结多为框架性梳理,这一次我们希望化繁为简,将理论融入实践,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入手,写给正在准备进行“走出去”项目融资交易的企业及银行的业务或法务人员,作为操作中的提示和参考。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相信每一个头疼过的难题和失败过的教训都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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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王洁 江国强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钟鑫胡哲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以下简称《借贷解释》)。此次发布的《借贷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借贷解释》与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有着诸多重要变化, 在借贷主体、生效要件、担保责任、借贷利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根据《借贷解释》, 我们梳理了以下值得注意的变化:Continue Reading 图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钟鑫胡哲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政府部门首次全方位针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产品加以综合规定, 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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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醇恺 唐思雨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untitled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实施,银监会于2015年7月1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修订依据了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实施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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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ueli Cheng Roy Zhang and Hai Zhuo, King & Wood Mallesons’ Banking Group

cheng_xuelizhang_royOn July 10, 2015,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Guangzhou Branch issued the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ilot Cross-border RMB Loan Business in Guangdong Nansha and Hengqin New Zones (the “Measures”), which provide the relevant enterpris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th a new cross-border financing channel and create an additional reflux channel for overseas RMB capital.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Measures indicates that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of cross-border RMB loan has been put into place in all three sub-zones of the Guangdong FTZ, i.e., Qianhai, Nansha, and Hengqin.

KWM Shenzhen Office is assisting a Hong Kong bank in handling one of the first batches of cross-border RMB loans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Measures. Our brief comments on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Measures are as follows:
Continue Reading The Launch of the Cross-border RMB Loan Policy in Nansha and Heng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