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周悦霖 张文博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吴青 周悦霖 张文博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唐逸韵 刘丽华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及产业整合深化,众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与多元化经营,构建起跨行业、跨区域、跨国界的庞大集团网络,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的同时,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复杂的股权架构与频繁的内部交易,叠加经济周期波动、行业政策调整等外部冲击,使得企业集团经营风险与债务危机持续积聚。一旦陷入困境,其破产问题的复杂性远超单一企业,严重挑战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
作者:刘成 李雨濛 王芷瑶 姜晗雪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超过140个司法辖区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监管日益严格已成为全球趋势。针对绿地投资,如果以新设独资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一般不会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但是,如果以合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则可能被视为合资双方的力量集中,根据双方营业额、资产额、市场份额等情况,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相应地,对于绿地投资交易,也需要审慎评估申报义务情况。
作者:史留芳
“并购”系对企业之间兼并与收购行为的统称,通常表现为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的交易行为,其核心在于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历了三轮“并购潮”。上一轮并购潮(2013年-2015年)在政策红利和产业升级的双重驱动下快速兴起,当时的大好前景与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一些隐患,例如前期沟通不充分、协议约定太粗糙、对商业创新缺乏有效的法律预判等等。浪潮退去后,大量纠纷浮现。
作者:唐逸韵 刘传泰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当下,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东北非(MENA)地区各国的愿景、计划相向而行,深度契合,各方正以愈发紧密的姿态实现战略对接,不断深化在经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的合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企业出海MENA,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以法律为主视角,对中国企业出海MENA进行投资并购、战略布局的关注要点进行解析和探讨。
作者:费思
当前,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国(通过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均已推出全面的法律框架来监管稳定币。2025年6月17日,美国GENIUS法案正式通过了美国参议院的最终表决通过,同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币条例》也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将向读者横向对比美国与中国香港的稳定币监管立法,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全球稳定币监管趋势。
作者:李馨
全球经济波动加剧,产业链重构与政策调整频仍。在此背景下,从经营调整到员工优化,停工停产逐渐从企业应对危机的“非常手段”演变为不得不面对的“常态选项”。然而,企业停工停产并非简单的“关门歇业”,按下经营暂停键也绝非一纸通知便可草草了事——从触发条件的法律界定、工资支付的区域差异,到程序履行的合规执行、方案落地的风险应对,其合法性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客观条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劳资矛盾的导火索。本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口径,从实体认定、程序操作到风险闭环,逐层解析企业停工停产的合规路径与实操指引。
作者:任战江 闫安然 张丹 李晓薇
在企业破产实务中,债务人与担保人破产的交织使债权确认变得异常复杂,经常引发争议。债务人破产时,根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亦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但是当债务人和担保人先后或同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一方或双方在程序外或程序内清偿债务后,而债权人仍有未获清偿的债权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已经申报的债权金额是否应进行调整,在破产实务和理论研究层面均是焦点难题。本文立足于这一现实困境,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围绕多主体破产情境下的债权申报、审查规则展开系统性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与解决路径。
作者:吴青 张帆
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中,环境议题的选择及披露是重要的一环。由于境内外关于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的披露要求及披露准则存在不同,不同国际组织也发布了不同的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准则,不同评级机构在对企业进行ESG评级时也适用于不同的评级标准,这些都导致企业在进行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时,对环境议题的选择以及确定具体披露范围及披露内容时面临不同的要求或考量因素。本文结合现有国内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选取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中环境议题的要求,以及国内外适用较为广泛的国际组织标准和ESG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通过对环境议题的选择、披露范围、披露内容的关键指标、披露要求等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企业高质量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或ESG信息提供帮助。
作者:吴青 张帆
在全球经济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下,企业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已成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与社会责任履行程度的重要标尺,环境信息披露作为其中关键一环,更是备受各界关注。本文聚焦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中的环境信息领域,选取已经披露了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的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以及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通过横向对比分析,深入探究其环境信息披露在参考依据、议题范围、指标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旨在从实践案例视角归纳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与仅在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实践方面的特征与区别,以期反映出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或ESG信息披露中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