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远 沈诚敏 陆顺祥 朱意桦 卢昶宪 连奕昕

鉴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公众公司特性,控制权收购不仅需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也需要综合考虑交易各方意思自治的边界及上市公司与小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交易方案设计和论证是此类交易的关键环节,以期最终的交易方案一方面能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

阅读更多

作者:牟蓬 杨振华 王宁远 宋方成 陈苗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了当前再融资监管的总体要求。此后,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于2023年11月8日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具体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具体要求。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阅读更多

作者:刘知卉 程可涵

伴随A股上市公司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升趋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近日向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约谈函,提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新承接的上市公司客户2023年年报审计开展情况。

阅读更多

作者:刘成 金晓甜

当地时间4月2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发布了一项最终的规则,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取缔竞业禁止协议、保障职工更换工作的基本自由、增加创新、培育新业态来促进竞争。自FTC去年发布规则草案以来,在传统经济理论下具有一定正当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就面临着被全面取缔的困境,影响范围极广,引起多方关注和挑战。

阅读更多

作者:张素强 史册 石玥琦 史金炆

股和债是一对经常拿来讨论的概念,也是企业资金的两大来源。常规的股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是很容易区分的,但随着商业世界的发展,一些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性质的工具应运而生。本系列文章将选取明股实债、债转股、可转换债券、永续债四个具备双重性质的工具,结合会计处理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以案例的形式简要分析不同工具的税务处理,供与各位读者讨论和交流。

阅读更多

作者:卢潇 须贝周平

日本作为全球领先的发达国家之一,其稳定的市场投资环境、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领先的科学技术水平吸引着众多海外投资者。在股神巴菲特投资日本五大商社、谷歌在日本投资1000亿日元用于建设数据中心、微软计划在AI和云领域对日投资29亿美元、台积电熊本工厂开业以及日元贬值等多重利好因素加持下,日本经济全面复苏,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一路高歌,外国资本进入日本市场、设立公司的需求激增。

阅读更多

作者:叶永青 兰孟

BH的144个问题在税务和税法圈都激起了一阵波澜,然而波澜尚未抵达的是证券法和公司法下的合规问题,尽管问答本来就是基于证券法的披露要求做出的。没有人知道如何在一个法律规范边界模糊而责任却不断加重的环境中有什么方式可以使自身始终保持合理的立场,但这却是越来越需要每个人面对的问题。

阅读更多

作者:黄任重 张世源

随着计算能力与学习能力的迅速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文案创作、绘画海报到视频生成,从基础对话到智能服务,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便捷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平添了许多色彩。自2023年以来,迎着ChatGPT所带来的热潮,百度、字节跳动、三六零、商汤科技、阿里巴巴、科大讯飞、云从科技、百川智能等科技企业相继推出其人工智能大模型产品,可服务于金融、工业制造、能源、政务、交通、教育等多个不同行业,应用于营销、创作、聊天、推理等多个场景,从而推动着人工智能产业步入大模型时代。

阅读更多

作者:段桃 杨颖洁

实践中,减资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维度来看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从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净资产流出的角度来看,减资包括形式上的减资(减少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弥补亏损),也包括实质减资;从减资金额来看,减资可以是平价减资、折价减资、或者溢价减资;从减资比例来看,减资包括同比例减资以及不同比例减资(如定向减资)。不同模式之下,减资的税务影响及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因此,只有在对减资的具体模式有清晰界定的前提下,才能对减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做出准确的判断。

阅读更多

作者:刘成 苏畅

《关于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补贴的规定》(下称“《条例》”)是欧盟于2023年7月为应对非欧盟国家对其在欧盟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提供补贴而出台的政策工具。该条例剑指中国关键领域对欧出海企业,旨在加大对该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监管力度、消除这些企业因获得政府补贴而获得的所谓“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条例》,中国企业在欧盟境内从事特定经济活动(如投资并购、参与招投标等)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须在并购交割前或投标过程中向欧委会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企业在申报前3年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此外,欧委会也有权主动审查《条例》适用前5年内授予的、在其适用后仍具有扭曲效果的外国政府补贴。本文简要分析《条例》生效以来的执法动向及趋势,并对中国企业提出初步应对建议。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