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2024年4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告》)。《试点通告》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试点对外扩大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可以说是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实施的最大开放力度的试点工作,国内外相关企业对此高度关注。《试点通告》本身并不直接成为开放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工信部组织评估论证和批复后实际落地。(参见前期文章:千呼万唤始出来——解读工信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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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欢 陈起超 董梦 刘姝倩 王丹 陈琳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新能源汽车作为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正逐渐成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不仅在国内市场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升级。中国汽车的出海之路逐渐从传统的产品贸易积极加速,向产品、技术、管理等全汽车产业链的出海转变,出海仅仅是中国车企进入海外市场的起点,如何在海外市场落地生根即如何探索中国车企在海外市场的本地化发展之路才是出海主题中最为重要的课题,这其中既包括中国车企探索汽车生产供应链的本地化、提升海外客户对中国品牌的认同度,也包括在面对保护主义、贸易壁垒抬头的海外市场,中国车企如何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监管环境,如海外市场准入标准、投资及设立企业与工厂的标准、劳工标准等一系列合规要求,如何确保海外市场的合规运营,也成为摆在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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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桃 史金炆

对于安土重迁的中国人而言,房子往往被视为安身立命之所,住房等不动产进而构成了诸多家庭的核心财产,其传承问题也就备受关注。面对转让、无偿赠与、继承等多种不动产传承模式,传承者与继承者们难免感觉“拔剑四顾心茫然”。

不动产的转移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并配套有一系列税收优惠制度。在不同传承模式下,其税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通常构成传承模式抉择的关键。为此,本文以父母直接持有不动产、子女作为继承者为例,对不动产转让、无偿赠与和继承三种传承模式的税务考量要点展开分析,以期帮助传承者与继承者们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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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晓鹏 王溢美

5月8日至10日,中国将首次举办AEO领域最高级别的全球性会议——第六届全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大会。AEO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给予优惠便利的一项认证制度。目前我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等26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52个国家(地区),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都保持了世界双第一。为进一步促进进出口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将进一步在世界海关组织中发挥引领作用,本届大会主题为“发挥AEO制度优势,促进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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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天华 山﨑俊吾 徐康

日本成熟稳定的营商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吸引着众多海外投资人来日投资和定居。目前,日本对购房人没有国籍、签证等方面的限制,也不存在限购政策,且所有权人可以拥有房产的永久性产权,加之日元持续贬值,日本房地产市场受到越来越多海外投资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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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琪玮

股东知情权,虽基础,但重要。如果股东知情权落空,股东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事实上难以有效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或面临股权受损风险加大的局面。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知情权纠纷虽比较常见,但不少争点缺乏明确规则。例如,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能否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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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战江 蔡海东 张丹 李丹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资本充实是确保公司基本运营的根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13年和2018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了两次修改。2023年新《公司法》亦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作为第一个亮点,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并配套设计了相关制度,特别是增加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似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心存侥幸的瑕疵出资股东以及在其位未谋其政的董事会之上,寒光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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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国俊 孙兴 郑博文

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2.38万亿元,增长15.6%。其中进口额增长3.9%,出口额增长19.6%。跨境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与一系列扶持政策密不可分,以出口领域为例,多地将跨境电商海外仓打造成国货出海的“新驿站”,以及构建涵盖不同区域甚至海外段的跨境物流快速通道等创新举措都给予极大助力。在电商出海的火热势头中,去年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IPO市场动作频频,数家跨境卖家成功上市更是给相关业者的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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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留芳

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仍处于未实缴状态的股权对外进行转让的情形比比皆是。股权转让人往往认为,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其丧失股东身份后,出资义务人已经变更为受让人,未来出资期限届满时转让人当然无需继续对出资负责,因为没有权利,何来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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