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邬玲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申请人)向发包人(受益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在承包人未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要求银行或担保公司等在保函金额范围内向其承担担保责任。银行或担保公司等在支付保函款项后,可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履约保函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履约担保常用的方式,对发包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建设工程履约保函退还条件、退还时间等相关问题,本文具体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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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12月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数据安全法》最早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条第一款)。《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报告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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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晓鹏 李思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作为国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法律法规,不仅通过数据透明化落实税收应收尽收原则,更有助于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是跨境电商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提质的必然趋势。该政策落地实施以来,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监管体系归集的涉税信息与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的收入之间的差异,已成为行业合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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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 孙敬芳 林资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为监察工作的原则之一,并重申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上述变化体现了监察程序的重大完善和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不断强化,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三化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主要从行权主体、权利内容两大方面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更加注重对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企业家、企业实控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将针对前述内容展开分析,帮助权利人知悉和理解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其依法行权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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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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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晓鹏 邓惠

海南自贸港于2025年12月18日封关运作。这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也是开放发展新阶段的开始。封关后,海南自贸港与国际的联系将更加便捷,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将更加自由。

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是中国政府为深化市场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贸港法》的要求,海南自贸港被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目标是建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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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其最主要和核心的合同义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还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承包人均应当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等维修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可能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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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张帆 张文博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实施十周年。《环保法》以其严格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变了我国环境监管的格局,从根本上扭转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中国生态环境质量历史性、转折性改善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十年间,随着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深入推进,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意识与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环境合规管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答题”而非“选答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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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迎 祝晗 张钦泓

企业名誉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持续深耕、沉淀积累所形成的综合形象与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但进入自媒体时代以来,网络空间中涉企侮辱、诽谤信息层出不穷,正让企业品牌声誉陷入如履薄冰的境地。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多起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将这一涉企网络侵权问题推向公众视野。今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更是强调,“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网络乱象污染社会风气,侵犯群众利益,要敢于亮剑、坚决打击,切断利益链和产业链,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国家对于网络生态治理与营商环境净化的决心可见一斑,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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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荣 邓策 罗小琼 刘萧嘉

2025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其中规定“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标志着新能源项目电源侧“强制”配储的政策退出历史舞台,新型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进入快速发展期。2025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提出“拓展电网侧储能应用”“鼓励新型储能全面参与电能量市场、引导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加快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建设”,并制定了“2027年,新型储能基本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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