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牧龙 万敏秀 陈志清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办法》),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3号(“配套指引”,《办法》及配套指引全文参见后附)。此前,基金业协会已就《办法》及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曾组织数次专题研讨就各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和评估,认真听取业内各界的声音,金杜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积极建言献策,深入参与了各项研讨活动,修订后的《办法》及配套指引充分吸收采纳了业内各界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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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张若寒 张英伦

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合并采购量、统一采购渠道,实施联合采购,通常可以形成规模采购优势,增强采购方议价能力、提高采购效率。长期以来,我国联合采购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司法并不多见。但近年来,全球多个司法辖区纷纷提高对采购市场的执法力度:欧盟自2017年起已处罚三起买方之间达成的采购市场横向垄断协议,而美国则开始追究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买方)间固定员工工资、互不挖角协议的法律责任,并于2022年首次取得了刑事认罪结果。当前,采购市场的反垄断问题也已经引起了我国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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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玲 汪楚天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应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并约定相对较低的赔偿金额,而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赔偿、解决眼前的困顿,也往往同意“私了”。此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往往可以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但是劳动者可能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反悔,就工伤赔偿事宜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方式支付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事后反悔,用人单位能否主张继续按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前述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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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学 叶晓蓓 安珊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及其5项配套指引[1](以下合称为“境外上市新规”或“新规”)。境外上市新规中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以下合称为“证券公司”)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中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与此同时,根据证监会就新规答记者问,证监会在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中“管”的方面,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境内外监管力度。本文将对新规项下证券公司的职责和义务作出具体梳理和解读,供各方参考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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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志会 虞磊珉 李向瑜 葛悦

2023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简称“保密新规”)。

保密新规作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境外上市新规”)的配套文件之一,亦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保密新规针对境外上市新规以及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达成的协议,对部分条款做出了相应的更新,进一步提高了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与其他境内商业行为相比,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鉴于其参与主体、监管主体、交易地点等均涉及诸多境外要素,因此在信息保密、数据跨境传输等方面,理应适用更为严格的保密与档案管理要求。

本文结合境外上市新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保密新规的修订背景、具体监管框架、监管程序等进行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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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楼仙英 戴梦皓

2023年2月24日,在俄乌战争爆发一周年之际,美国商务部、国务院、财政部和贸易代表办公室分别从出口管制和禁运、经济制裁以及惩罚性关税等多个维度设置了全新一轮对俄菜单式贸易禁运和投资限制措施。虽然与去年的相关制裁措施相比,本轮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没有实质性突破,但从白宫关于本轮制裁的情况说明和具体措施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国与俄罗斯的相关交易将成为美国后续禁运和制裁的重点。对于目前计划或正在开展涉俄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境外监管风险将更加严峻。在此,我们特将本轮美国对俄罗斯的主要制裁措施中与中国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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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 潘芳 谭梦妮 王漩

2022年是政企数字化转型蓬勃发展的一年。在作为数字化具体应用场景的政府招采领域及作为数字化实现条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数字化转型的立法及执法回顾请见本文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篇及数字基础设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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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明 娄佳丽

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为重建中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遵守“四个最严”食品安全标准,强化国产奶粉的质量监督,监管部门不断出台针对婴幼儿奶粉的各项监管规定,通过严格行业准入和加快产业调整,全面推动行业结构转型和升级。

近期,经历过第一轮配方注册及常态化生产体系检查的企业们,迎来了新的考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两年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于2023年2月22日起实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以下合称“新国标”),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新国标对产品营养元素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加之时至婴幼儿乳粉企业需要根据二次配方注册[1]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以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重新申领生产许可(以下简称“生产细则”),奶粉行业进入新一轮洗牌。

本文将结合政策下陆续出台的监管新规和近年代表性案例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业并购趋势与前景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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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宋丹丹 肖颖

20%,35%还是55%,计税基础穿透的处理成了合伙制基金目前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在我们之前《基金投资人的税率是20%还是35%——筹划之下的迷思》与《合伙企业税收的若干问题—“对称”无法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两篇文章中讨论到计税基础穿透之后,市面上的实践也陆续出现。相关案例的基本情况仍然是,首先个人合伙人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个人(个人或企业),在转让方按20%纳税之后,显然新入伙的受让方相应的计税基础理应予以抬高,而此后合伙企业进一步转让被投企业股权(股票)的场景下,是否承认计税基础穿透的问题开始在实践中频繁出现: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计税基础不能往下穿透,认为前道环节的合伙人就合伙份额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税,而后道环节的新进合伙人(个人)还要就合伙企业转让被投企业股权(股票)按之前的投资成本以“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从而造成就一项资产的最终税负最高达到约55%(受让方为企业则税负为45%)。在不考虑前后两道环节交易与计税基础穿透的上述税务征管实践中,该类处理将会直接激发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矛盾,从而使得大量交易和相关探讨陷入僵局。那么,在现行税制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从税收征管的角度,上述税率之争是否有破局之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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