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董刚 王燕 石玥琦
上一篇文章新《公司法》下的税务影响(一)——我的“亏损”怎么弥补”同大家探讨了以资本公积和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影响。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对新《公司法》涉及到的减资税务疑难问题继续挖掘,一探究竟。本文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合伙型股东和境外股东在公司减资时的税务影响、非等比例减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以及股权回购价格合理性的认定。
作者: 董刚 王燕 石玥琦
上一篇文章新《公司法》下的税务影响(一)——我的“亏损”怎么弥补”同大家探讨了以资本公积和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影响。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对新《公司法》涉及到的减资税务疑难问题继续挖掘,一探究竟。本文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合伙型股东和境外股东在公司减资时的税务影响、非等比例减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以及股权回购价格合理性的认定。
作者:章慈 史金炆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挑战日益严峻,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能源推广使用,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推行了一系列碳减排制度和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如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uarantee of Origin,GoO)、总部位于荷兰的机构I-REC Standard(现更名为I-TRACK Foundation)核发的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Electricity),I-REC(E))、美国可再生能源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RECs)、总部位于美国的机构APX核发的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可交易工具(Tradeable Instrument for Global Renewables,TIGRs)等。
作者: 胡耀华
企业搭建红筹架构进行美元融资、海外上市,或者企业出海搭建海外架构,在开曼、BVI或香港设立离岸公司是很普遍的操作。有很多客户问及这三个离岸地设立公司的优劣势及市场惯例,所以以问答形式做个简单总结和介绍,供大家参考。
作者:叶永青 余悦
近日来多个涉税新闻引发了纳税人对于税务征管趋势的广泛关注。我们总结了相关热点话题进,进行简要的分析评述,并从纳税人的角度提出应对建议,以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近期税务征管热点,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作者:赵新华 王哲峰 司马丹旎
墨西哥是拉丁美洲第三大国,曾蕴育了玛雅文明等古印第安文明。近几年,墨西哥正成为中国企业新的出海热土之一。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24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墨西哥的出口额为203亿美元,累计比去年同期增长11.9%。主要出口商品包括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和汽车零部件等。
本文拟梳理墨西哥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国企业出海墨西哥提供介绍和指引。
作者:史留芳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紧密关联、对股东的法定出资期限利益进行限制与收回的“反向”制度。本次公司法修订中,该制度被深度重塑。
一方面,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再分散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文件中,而是首次明确规定于《公司法》中。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本次制度调整是在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完成的。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资本制度的系统化改革和完善,在股东出资层面主要包括有限公司收紧为五年内限期认缴制、股份公司重回实缴制、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催缴失权制度、新增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等,其中任何一项制度的改变均与其他制度的变化息息相关。
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系统性调整的背景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帮助读者更好地整体性理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新规。
作者:冯晓鹏 马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明确要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同时多次强调发展再生金属产业的重要性,指出这是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此总体方针的指导下,我国自2021年1月1日正式禁止进口任何固体废物,同时也规定符合标准的再生黄铜、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等再生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以自由进口,体现了在严格控制质量的同时合理利用国际资源的原则。但据数据显示,近三年因违法将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仍有781件,涉及走私废物罪的一二审案件共有94宗,其中不乏大量将固体废物伪报成再生原料的,以及进口不符合标准的再生原料的违法案件。本文将以近几年的行政处罚和走私废物罪判例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风险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进口企业提出合规建议。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以下称PIA)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项法定义务,既是个人信息保护主要的合规内容之一,也是个人信息保护中非常有效的合规工具之一。自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一些个人信息处理者已经开展了相关PIA评估实践,取得了积极效果,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了相关风险,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和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而目前尚未开展PIA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主要是对PIA不了解、不熟悉,或者知其重要性,但不知如何开展,以及不清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功能与价值,导致个人信息合规工作陷入困局,无法产生预期价值,过度投入成本而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然而,PIA在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治体系及执法框架中,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当下及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中,可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厘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作用和功能,本文将全面分析PIA的背景知识、政策趋势及PIA的效用增值,为相关企业开展PIA提供参考。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2024年6月,欧盟数据保护监管机构(EDPS)发布了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Generative AI and the EUDPR. First EDPS Orientations for ensuring data protection compliance when using Generative AI systems.)该《指南》的发布,是为了指导欧盟机构(Union institutions, bodies, offices and agencies,本文统称为“欧盟机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方面遵守2018/1725条例的规定。(2018/1725条例为《关于欧盟机构、机关、办公室和代理处在处理个人数据时保护自然人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条例》,Regulation 2018/172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by the Union institutions, bodies, offices…
作者:刘成 徐静 李雨濛 王梦真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法曾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历经广泛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最终出台,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