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兵 贾舒悦

食品标准是整个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石。如果将食品安全体系比作建筑,数不胜数的各项标准则共同构成了整个体系的地基。

虽然大众对食品标准并不陌生,但关于食品标准的类型、效力、选择适用、相关责任是困扰很多行业人士的常见问题。

充分了解并分析标准,进而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或定制标准,对于任何一家食品企业而言,均至关重要。在很多情况下,不同标准的选择可能会影响一系列产品的合格与否、责任高低、甚至影响特定情形下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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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俊豪 曹文静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中国企业纷纷拓展海外市场以寻找新增长点。墨西哥凭借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成本优势,成为众多企业在北美生产和出口产品的理想选择。特别是墨西哥与美国、加拿大之间签署的美墨加协定(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中设有多项贸易优惠,如汽车零部件的70%-75%需要在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本地生产以享受零关税的优惠,相较于美国和加拿大高昂的用工成本,墨西哥的优势不言而喻。此外,今年12月份美国政府发布《<通胀削减法案>外国敏感实体指南》,提出从2024年开始,含有由外国敏感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制造或组装的任何电池组件的车辆将失去享受《通胀削减法案》提供的税收抵免的资格。外国敏感实体包括中国、俄罗斯、朝鲜和伊朗政府拥有、控制、管辖或指示的个体。根据指南,所有在中国注册成立或中国政府持有其25%及以上股份的公司都将被视为外国敏感实体。在此背景下,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未来在墨西哥的产业布局显得更为重要,而对墨西哥专利数据的需求也愈加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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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文联 苏彦瑾

我国2022年修订版《反垄断法》的第一条规定中,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该项目标与知识产权的制度目标一致。反垄断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虽有着共同的目标,两者实现制度目标的路径却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向产出创新性技术、独创性表达、具有识别功能的商业标识等智力成果的主体授予相应专有权利,激励经营者持续进行创新,并将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反垄断制度则是通过禁止反竞争的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促进创新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属性;而反垄断法规制以封锁方式实现或极有可能实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具有要求开放的属性。两种属性的冲突使得反垄断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及其适用的界限始终是具有争议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将反垄断法中传统的拒绝交易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交易时,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复杂关系更加凸显。本文聚焦于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拒绝交易这一种行为的规制,探究相关反垄断制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规制路径和当前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相关争议的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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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峰 赵冠男 范丹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处理产生较大改变,值得跨国企业和从事跨境交易的中国企业重点关注、提前做好准备。我们在2023年末将通过系列文章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及对跨境诉讼的影响,协助企业应对变化。本系列已发布《民诉法修改解读(一):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扩大管辖》《民诉法修改解读(二):与中国无实际联系,可以约定中国法院吗》《民诉法修改解读(三):涉外案件如何避免构成应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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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慧文 丁戊 罗杰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相关场所及其自然延伸的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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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兰孟 白汝佳

说起合伙型基金的穿透征税,会有很多的理解,包括所得的性质穿透等等,毕竟穿透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而对穿透征税概念的理解之一就是合伙取得所得就等于合伙人取得所得,在历经教育之后很多人都已经把这个当成理所当然的规则了。甚至包括双重合伙架构下,下层基金取得所得,也被很多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穿透到最上层合伙的合伙人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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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霞 黄文杰

2023年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海牙和平宫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z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意味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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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对数据利用和国际合作的需求不断攀升,特别是涉及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对数据高效和便捷的跨境传输安排始终抱有强烈的制度期盼。今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在前不久的12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此,《备忘录》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的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制度安排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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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逸瑞 冯宝宝 张一凡 朱佳蔚

中国科学技术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正式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我国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该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在人工智能领域,阿里巴巴早在2022年9月就已设立科技伦理治理委员会,其核心成员分别来自阿里研究院、达摩院、法务合规、阿里人工智能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以及相关业务板块,同时,该委员会还引入了外部视角和监督,聘请七位来自科技、法律、公共管理、哲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独立的顾问委员会,为规则制定和伦理审查提供咨询建议;而百度则于2023年10月正式成立科技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汇集了各领域专家力量,同时引入权威外部视角和监督,通过专项研讨和评估等方式,确保AI技术和应用符合法律标准和伦理规范。算法模型的研发、应用企业均相继迈出了在实践层面落实科技伦理治理监管要求的脚步,从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入手,逐步完善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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