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海燕 陈玮聪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网络数字技术以及移动终端的新媒体传播范式火热发展,给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地,新型广告传播形态——“网络社交营销”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KOL营销是有代表性的一种。KOL即“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关键舆论领袖)”,最常见的就是网红达人、社交媒体主播。他们经常在个人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推广内容,以达到“流量变现”的目的。与火爆娱乐圈的明星代言人相比,KOL与社会受众的互动性更强,被认为可能以较为中立的身份推介产品服务。因而KOL与平台、商户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并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原有的市场生态,成为市场营销中不容小觑的一股力量。

KOL营销发展得热火朝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推广乱象,频频“爆雷”。比如,美妆护肤、服饰、旅行、美食、医美的分享中“软广”频发,看似是个人单纯的好物分享,实则是在资本驱使下的广告。更有好物分享变了味,从推介产品服务到牵扯出利益链、虚假宣传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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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建雯 张宇 柯墨浓

中医不仅在我国传承千年的璀璨文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在当今医学界有着独树一帜的理论体系和逐渐增强的影响力。作为中医开方治病的原材料,中药材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中医药的药效、疗效,是整个行业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有效保证中药材质量,2022年3月,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 ,“中药材GAP”)。此后,中药材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多项相关文件,帮助和敦促中药材GAP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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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显龙 林嘉 刘婷 潘芳 王涛

当前,大城市的发展愈发受限于地面的环境空间,向空域探索延伸正成为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低空经济应运而生。作为低空经济的主导产业,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日益加大。在产业规模上,自2016年以来,全国新增无人机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约为4300亿元,2021年底全国共有无人机相关企业超过5万家,仅无人机运营企业就达到1.27万家。在应用领域上,无人机的应用范围快速渗透到各行各业,在农林植保、工业巡线、航拍测绘、警用安防、公共服务等领域对有人机的替代作用尤为明显。

但是,低空经济要发展,离不开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引导和监管。由于此前我国航空管理制度主要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没有专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上位法,导致实践中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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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凯敦 李帼孙 江竞竞 石璧宁 麦考威 (Will McCosker)

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七篇,将介绍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基金是新加坡最常见的集体投资计划的结构之一,也是最普遍的基金设立形式之一,本文将简要介绍单位信托的基本要素、主要法律框架以及信托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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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元 王华

近期,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直接认定仲裁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仲裁庭成员同为受案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而仲裁庭未自行回避便做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并且在裁定中明确记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辽源”案一出,再次引起业界广泛探讨。无独有偶,此前在(2020)鄂05民特监1号等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以一方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现任仲裁员为由撤销了裁决。

对此,笔者将于下文分析、讨论:就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作为在册仲裁员的律师(“律师仲裁员”)担任所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代理人,是否必然构成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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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近日出版了《2023年税务争议指南》,涵盖32个司法管辖区。金杜税务团队负责中国章节的撰稿。该指南提供了有关税务争议法律问题的最新信息,涵盖税务稽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民事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刑事税收犯罪、跨境税务争议、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等最新法律信息。

金杜税务团队以其在中国税务和国际税收领域的丰富经验而闻名。金杜税务团队将税务、会计和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和争议解决方案,尤为擅长协助客户处理税务稽查、转让定价谈判以及税务复议和诉讼案件。金杜税务团队集结了近40名中国优秀的税务律师。团队熟谙中国税务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除税务争议解决外,团队业务范围还包括并购交易税务咨询、税务风险管理和商业咨询等,是中国税务律师的践行者与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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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郁青 郑如希 金羿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3月20日发布及实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安排资金补贴、支持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车行业在过去十余年间迅速发展,大量新能源汽车落地。但是,随着新能源汽车使用时间增长,受限于早期电池技术尚不成熟,该等车辆频发的质量问题则以动力电池严重衰减问题为主。

目前市场上的动力电池以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锂电池为主流,尽管锂电池的衰减速度相较其他电池慢,但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将同样面临电池衰减与续航里程下降的问题。根据团队项目经验并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调查研究形成的《新能源汽车案件审判观察(2018-2022)》专项研究报告,自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全国涉新能源汽车案件3000余件,案件类型之首为产品质量纠纷,而其中电池系统相关案件占到了此类案件的47.83%。为此,本文将聚焦商用新能源客车所载锂电池的衰减问题所产生纠纷进行探讨,并分享团队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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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余悦 兰孟 冉蕾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出席公开活动时提出,“要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的法律或立法草案。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讨论一直未间断过,尤其是从国家开始倡导“共同富裕”以来,大家对此的关注更加密切。

上述发言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似乎也在传递一个信号,遗产税和赠与税会比预计的时间更早到来。虽然我们认为在税收法治的体系下,考虑到经济发展需要多方平衡,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落地仍需较长时间准备,但从趋势上来说,两税的出台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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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萌 席索迪

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签发、交易机制,是我国构建自愿碳市场(voluntary carbon market)的核心。区别于强制碳市场(compliance carbon market),自愿碳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并非负有法律规定强制性减排义务的企业,而是自愿购买碳信用来抵销自身碳排放的企业或个人。目前,纳入国家强制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仅有2000余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其他企业和个人只能有限地参与;更多企业、个人参与碳市场,则主要通过自愿碳市场参与。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CCER可以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5%的碳配额的清缴,因此,我国的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并非完全独立,强制碳市场的参与者也有动力购买CCER用于抵销其碳配额的强制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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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乔同超 关嘉安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私募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全方位从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各阶段对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予以规定,相比于此前的监管规范可谓十分详实、全面,发布当天即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讨论。

事实上,自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后,该办法就一直被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信托法》项下私募基金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但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司法、监管争议问题凸显,使得《私募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更好地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在“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总体思路下,国务院及时制定并公布《私募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供给。

本文将对《私募条例》的一些重大要点、变化进行梳理,并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提出一些实务建议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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