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乃莹 费思

随着6月30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时代的结束,无风险参考利率开始主导金融市场。在这些新的无风险参考利率中,前瞻性期限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越来越受到欢迎,特别是在亚洲美元贷款市场。这主要是因为前瞻性期限SOFR的易用性以及其与美元LIBOR在操作上的相似性。市场参与者对前瞻性期限SOFR的欢迎反过来又引起了对前瞻性期限SOFR衍生品需求的不断增长。为了保障隔夜SOFR衍生品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这对构建一个稳健的前瞻性期限SOFR参考利率而言至关重要),某些市场参与者被限制进行前瞻性期限SOFR衍生品交易。本文概述了这些限制,以便借款人、贷款人、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出于利率风险管理和其他目的而进行前瞻性期限SOFR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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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李佳 王薇 余茜茜

我国对于商用密码的管理始于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并实施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1999)》”)。此后,针对商用密码管理的其他规制陆续出台,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定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

2019年10月26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密码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密码法》正式发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密码法》对商用密码管理制度进行了结构性重塑,《条例(1999)》已无法适应《密码法》的要求,因此,国家密码管理局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条例(1999)》进行修订。此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连续在2021年、2022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被列为“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在2023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被列为“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2023年4月27日,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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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ed by: Seagull Song and Chan PuiLing

In April 2023, Chinese Hangzhou Internet Court ruled on the first case regarding digital avatar in China. The plaintiff, Mofa Company (“Mofa”), lodged a complaint alleging that the defendant, a network company located in Hangzhou (the “Defendant”), had engaged i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Ultimately,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rdered the Defendant to b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eliminating the impact and compensating for the loss. Unsatisfied with the result, the Defendant appealed to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angzhou. At present, the case is awaiting commencement of court session by 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In this case,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focused on the following issues: (1) whether digital avatar enjoys copyright and/or neighboring right protection; (2) whether the image of digital avatar and its related videos are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3) whether Mofa, the developer of the digital avatar, enjoys the neighboring right protection; and (4) whether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digital avatars can be regulated and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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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杨晓荃 孙昊天 周杰

证券时报6月6日刊有一文:《如何打造房地产新发展模式》,作者是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有趣的是,该文在网上广为转载,但其标题却被改的颇为忧郁:《不探索新发展模式,房地产可能很难稳定下来》——市场对于房地产的前景忧虑尽显。

《房产新模式》一文所折射的现实:房地产规(biao)模(zhun)化融资扩张的时代结束,地产集团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个项目都变成了需要单独盈利的个体,而不是充当地产集团的融资输血工具。再也不能靠差不多的图纸和强排打天下了,只有经过精耕细作的产品力才能立得住、卖得出。

那么,天然偏好单项目核算的地产基金模式能不能挺身而出,成为承载未来对于“美好人居诉求”(《房产新模式》语)的风险分担结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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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建雯 张宇 梁晓言

人类遗传资源(Human Genetic Resources,“HGR”)是研究生命规律、控制重大疾病、推动新药创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战略资源。基于其特殊意义,我国对HGR的管理在重视安全保护的基础上,亦关注对其的合理利用。

对于生物医药企业而言,由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主要作用是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的疾病,因此,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上市过程中,往往涉及对人体样本的采集以及相关数据的分析,而人体样本中往往含有基因等遗传物质,那么对人类遗传物质的采集和分析活动,就很有可能落入我国对HGR的监管范畴。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HGR监管方面加大了立法和执法力度,HGR合规风险管理已成为生物医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

值此《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之际,我们拟对HGR监管的热点问题以问答形式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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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杨晓荃 钟鑫 周昭翀 谭天

贴息从定义上是由第三方向借款人或贷款人支付的补贴,用于补偿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或增加贷款人利息收入。实践中,贴息背后的商业目的多种多样,表现形式也各有不同,作为刺激融资需求和供给的措施之一,贴息被广泛运用在政策支持贷款和消费贷款领域。根据贴息方分类,有政府贴息和企业贴息;根据贴息时间分类,有期间贴息和事后贴息;根据贴息对象分类,又分为向借款人贴息和向贷款人贴息。向借款人贴息的,除了可用于覆盖利息,还能覆盖与融资相关的担保费、保险费。以上不同贴息方案的搭配组合,可能适用不同的现金流安排、合同关系和税务会计处理。

本文将在前述概念基础上,先根据贴息方分类,再细分贴息方式和合同安排,介绍带贴息的融资安排如何开展。除此之外,本文还将探讨各方对贴息安排的会计处理,与读者分享。由于文章篇幅所限,不能穷尽,欢迎更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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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郑银莹 郭欢 蒋睿馨 董梦 刘学朋 刘姝倩 王丹

2023年6月12日,国内某光伏企业高管在飞抵慕尼黑机场拟参加在德国举办的太阳能专业展会时,被德国相关部门突然带走。根据德国慕尼黑机场警方对外披露的细节,德国相关部门此次行动持有审前拘留令(Pre-trial detention order)。该事件发生在国内光伏企业积极拓展海外订单的档口,一时间引起高度关注。

境外相关执法机关针对国内企业高管采取的执法行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境外业务合作和开拓,并给企业高管的个人出境行为蒙上一层阴影。本次德国慕尼黑当局对国内光伏企业高管采取限制措施并非个别案例。2019年,同样在德国慕尼黑Intersolar Europe展会期间,亦有两名中国光伏企业高管被德国相关部门带走,经德国当地法院审理,前述的两名中国公民分别被判处了44个月以及29个月监禁。据德国光伏媒体PV Magazine当时发布的消息,其中一位高管的被捕原因系涉嫌参与太阳能组件的商业走私及违法规避2018年9月之前执行的欧盟最低限价MIP。

而随着大国经贸竞争、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不仅仅是光伏领域,其它行业领域企业的产业和市场竞争所伴随的高管出境安全问题亦早已持续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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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明 娄佳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的发展之路,相较其在国际上已有多年的临床使用历史,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且长期处于定位不清、缺少法规标准的局面,无统一监管体制下大多以“肠内营养制剂”的身份纳入药品管理,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为推动我国特医食品的发展,我国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陆续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明确了特医食品的定义、分类、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加工规范。直至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通过,我国特医食品改变了以往按药品注册的管理模式,在法律层面被正式赋予了“食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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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 黄丹丹

近期,某互联网企业发布ESG报告,在承诺2030年达到碳中和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减碳路径,设置了符合《巴黎协定》的绝对量减排目标,全面覆盖范围一至范围三,并自愿承诺实现100%绿色电力。与之相似的,另一科技公司也发布其2021至2022财年的ESG报告,承诺到2025/26财年其全球供应链减少100万吨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实现公司运营性直接及间接碳排放减少50%、部分价值链碳排放强度降低25%,并在2050年底之前实现净零排放。

与上述企业类似,越来越多企业在ESG报告中发布碳中和目标,并承诺通过技术创新、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等方式促进减排。可见,降碳减排已成为企业ESG及绿色发展的重要议题。但是,部分企业降碳减排的承诺与实际行动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对降碳减排的实际履约情况含糊其辞或言过其实,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实务界对ESG报告“漂绿之风”的关注。基于该背景,本文将从ESG合规的角度探讨企业碳减排义务的来源、碳减排承诺的实践情形与现存问题、碳减排未履约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合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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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桃 陈晓虹

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为分散市场风险,寻找投资机遇,高净值人群往往在海外进行资产配置,海外投资目标也越来越多元化。也有一些高净值人群出于企业发展需要和家族传承规划,选择在境外投资或置业。投资必然伴随着资产流动,而资产流动必然引发税收问题。本文结合实务观察,通过解析我国现行资产转移税收法律规定,以及资产流入地的一般税务处理,旨在为中国居民跨境资产配置提供税务合规方向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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