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凯敦 李帼孙 江竞竞 石璧宁 麦考威(Will McCosker)

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将介绍新加坡针对基金和基金经理推出的主要税收豁免和激励计划。除了传统的离岸基金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亦同样有对基金和基金经理优惠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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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漠 钟敏 刘会琳

在前期的系列文章中,我们重点分析了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明确实质公允是认定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核心要素,并且审查重点在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对于如何认定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以及给公司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需要通过选取合理的参照价格进行比对,并通过计算关联交易价格与参照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损失金额。但现行法律规定未明确上述问题,并且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参照价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基于此,我们将根据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并结合对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的归纳,对关联交易的参照价格种类、价差幅度的判断标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对应的举证责任和关键证据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公司、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救济提供有益参考。

为衡量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需要选定参照价格即公允价格作为对比依据,据此认定是否构成实质不公允,并在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计算赔偿数额。因此,公允价格/参照价格的认定标准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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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栾剑琦 黄建贤 汪杜宇

202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其中提到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继2020年强势反弹后,在2021年实现持续增长,并表现出整体向好的态势。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保理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为人民币3.56万亿元,同比增长42.97%。

在保理业务大幅增长的大背景下,作为银团融资的筹组方式和保理业务有机结合的产物,银团保理业务一方面能够通过银团的资金实力满足一些大型企业客户对于其持有的大额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分散银行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本文简要梳理和归纳了银团保理业务的概念、交易结构、法律文本及相关实务操作问题,以期对市场参与者开展银团保理业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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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素强 张蕊卿 陈晓虹

“内保外贷”是中国境内企业或“走出去”企业面临生产经营、投资方面资金需求时,寻求海外融资、激发企业海外业务活力的重要渠道之一。通常而言,“走出去”企业刚创立的海外子公司往往经济实力较弱,难以满足直接从银行贷款的授信条件或者在海外发债的资信条件,此时可以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借助其境内公司的授信额度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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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海燕 林德鑫

2023年2月,一段由AI生成的知名播客主持人乔·罗根(Joe Rogan)推销男性补品的深度伪造(deepfake)广告在某社交平台上疯传。这段广告使公众难以分辨名人形象的真伪,最终被平台删除。未经授权的深度伪造视频开辟了一个新的法律灰色地带——名人难以保护其肖像权,其对个人形象商业化的控制也受到影响。随着AI技术的革新,生成人脸的技术难度和成本大幅降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层出不穷,而法律法规滞后于技术变革,个人形象权的保护面临着法律上的挑战。

在人工智能时代,娱乐产业对于个人形象权的保护也存在着模糊地带。2023年1月,全球第一部运用深度伪造技术实现AI合成名人面孔的节目——《深度伪造邻居之战》(Deep Fake Neighbor Wars)在英国电视公司ITV的流媒体平台上线。在这部没有明星实际出演的喜剧中,一群在替身演员基础上由AI合成的“名人”成为了邻居,在一起插科打诨。这类AI合成媒体(synthetic media)对名人肖像的使用给法律带来了新问题:面孔被AI合成的名人是否有权控制其个人形象并由此获得报酬?名人能否主张肖像权被侵害?节目制片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政府对于这类新兴内容是否有监管要求?

本文将通过对个人形象权的比较法研究,分析美国、中国关于深度伪造(deepfake)的法律规制、司法实践,以探讨人工智能技术与个人形象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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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乃莹 费思 虞磊珉 王玉凤

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香港法院首次裁定加密货币在香港法下构成“财产”。本文旨在分析这一香港法院判例、考虑该判例的影响并探讨中国内地在这一问题上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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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兴华 罗华 刘宁 富江洲

如上篇中提到,注册权是公司授予特定股东的合同权利,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SEC)注册其股份,以便可以在公开市场予以出售,从而快速地变现退出。一般来讲,如果某股东要退出公司,他可以向特定第三方转让其股份,该转让行为(Resale)需要符合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同时这种定向转让通常符合证券法下的豁免条款(如1933年证券法第4(a)(1)条)。但是,若股东想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股份,即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出售股份,则受到证券法的约束。1933年证券法第5条规定,任何证券的出售除非受到豁免,均应向美国证监会(SEC)注册,只有完成注册的股份才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出售。因此,注册权协议的目的即赋予股东要求公司注册其股份的权利,以便其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出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证券法下的注册是针对特定股份的注册,不是对公司/发行人(Issuer)所有股份的注册,即在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手里仍然可能存在未注册的股份,这部分股份属于受限股份,未经注册或符合豁免,不可以上市流通,这与中国法语境下上市公司的股份全流通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注册权是属于特定股东的权利,如果某股东的股份没有注册权,则通常不会因别的股东行使注册权而成为注册的股份,从而上市流通。如果该股东的股份没有注册权,他可以向特定第三方进行转让,或者按照证券法豁免条款(如根据SEC144规则)在公开市场进行出售。

与上篇股东协议不同,上篇提到并购语境下的股东协议与少数股权融资交易中的股东协议存在较大差别,但对于注册权协议而言,两种语境下的注册权协议相差不大,只是立场不同,一个是从公司/大股东角度,一个是从相对的小股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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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萌 席索迪 张芳源

自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经全国人大通过以来,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及修订进入了“快车道”。在《期货和衍生品法》这部规范期货、衍生品的重要法律诞生即将一周年之际,2023年3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监管办法》与刚刚正式发布、即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列入了中国证监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期货与衍生品领域的三件“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

与2019年修订的现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现行《监管办法》”)相比,新《监管办法》落实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规定,在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提高业务准入门槛、强化期货公司监管,为期货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

本文将从若干视角浅议新《监管办法》的一些重要变化,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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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兵 邱婕

时在中春,阳和方起。

根据国家统计局4月18日公布的数据,1-3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5.8%。其中,化妆品类零售总额同比增长5.9%,与2022年9月以来的数据相比有明显回升;1-3月,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7.3%。行业复苏的同时,对于化妆品电商行业中五花八门的经营手段,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监管新方法、新手段。

4月4日,《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将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是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塑化妆品行业监管体系后,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网络经营领域的配套法规,全方位明晰了化妆品电商行业的合规要求。从药监监管三大板块角度,《办法》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针对医疗器械、药品板块相继出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之后,针对化妆品板块的类似规范。

我们将围绕《办法》中的重点与亮点,并结合近期执法实践,拆解探讨各类角色主体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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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欢 于庆 柯金花 王洪强 董梦 李维凯 刘姝倩 陈月华

全球经济、贸易及各种合作关系愈加复杂,国内经营环境亦愈发变化,企业合规建设也迈入新征程。为防止因中国企业的“不合规”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制裁及管制把柄,建立并完善配套合规体系,合规稳健经营,成为中国企业的必选之路。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国际化经营企业已着手建立和逐渐完善合规体系,合规经营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此外,现阶段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已从此前的“静态监管”转变为“动态监管”,而申领认证能够促进和证明企业有效运行合规管理体系。

本文将结合境内外合规政策动态,向相关企业分析合规体系运行效果与认证评价的趋势,以及取得相关合规认证的必要性和意义,同时简要介绍合规认证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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