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薛峰 康乐 王睿

在操纵证券刑事案件中,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受到了越来越多来自刑事观点的挑战。其中,关于操纵证券终点日的选择,即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之一。由于终点日直接决定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而违法所得又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选择以及退赃和罚金的数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无论是在操纵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操纵终点日都缺乏确定、统一的认定标准。虽然已经失效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指引》”)列举了四种终点日,但遵循了不同的逻辑,也未统一适用顺序,导致实践中在该类案件中对终点日存在不同的适用选择。以往,操纵证券类案件多先由证监会调查后再交由公安立案侦查,在公安介入前操纵行为通常已经结束。而随着我国证券犯罪刑事侦查力量的不断充实,部分案件在证监会调查终结前,相关线索即被移送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线索后立案侦查的情况可能会愈加常见。对于因公安介入操纵行为被动结束的案件,操纵终点日的选择无法完全参照行政逻辑,但目前刑事法律规定又缺少对该问题的认定。本文尝试讨论在刑事案件背景下,操纵证券终点日的选择问题,以期在刑事实务中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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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 杨利 欧玉洁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由银行以外承兑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当地产企业面临资金压力的情况下,以商票方式向施工企业、供应商支付工程款、货款等款项的现象并不鲜见。以商票付款,也是地产企业用以延付工程款、货款等款项的一种惯用方式。实际中,施工企业、供应商收到地产企业开具的商票后,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背书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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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欧美诸国对中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趋严是大的宏观环境,企业必须去适应和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下,发达国家普遍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以避免外国投资者趁危机的时候收购本国比较脆弱的产业或公司。但是新冠疫情对各国经济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在疫情过后,各国都将更加需要外国投资以尽快恢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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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佳 肖瑾 苏畅

国际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与投资所在国政府(“东道国”)之间与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庭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通常而言,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一方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另一方主体为东道国。投资者将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以及仲裁庭解决争端的主要依据为投资者国籍国(“母国”)与投资东道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东道国的外资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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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文静 刘志陟 王悦 康震

海外基础设施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履行界面复杂、履行周期长,在动辄数年的合同履行期内从人工、物资材料价格上涨、汇率税收变化、法律政策变化、不可预见的现场条件、不可抗力等这类客观原因,到工作范围敞口、业主资料错误、业主需求变化、验收程序和界面模糊这类合同约定方面的原因,均可能引发纠纷。因此,从国际上业内最佳实践角度,索赔应成为海外基础设施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并进一步成为项目合同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内容,从而尽可能及时和妥善地解决纠纷,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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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戴梦皓

美国出口管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上而言,是指美国政府对特定敏感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行为,施加特定限制措施的管理行为,其体系主要由监管两用物项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监管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美国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并执行的出口管制法规构成。就狭义层面而言,美国出口管制是指以 EAR 为核心、以两用物项管制为目的而形成的法律法规体系。2018 年 8 月 13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通过了《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下称 ECRA),该法案的通过为 EAR 提供了永久性的上位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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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玲

在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尽管受到了新冠疫情以及国际竞争形势加剧的影响,中国企业仍然在近期保持了较高的对外投资热度。根据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的统计,在 2021 年,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金额达到 9366.9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2.2%(折合 1451.9 亿美元,同比增长 9.2%)。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对于计划或正在带领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决策者而言,了解和学习国际投资并购的方式、交易架构、交易流程以及潜在的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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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颖之

上市公司的维持成本很高,以美国的上市公司为例,年度成本可能需要二三百万美元,并且上市公司的定期披露也会分散管理层的管理精力并将承担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因此,考虑到成本和行政负担或其他可能的因素,有些上市公司会选择自愿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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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逸瑞 周彤

双十一之际,达人直播带货也迎来了高潮。自媒体时代,账号权属是各方都关注的焦点。对于达人而言,其本身的活动与价值大部分均附着并体现于其社交平台的账号之上;而对于MCN机构而言,倘若机构本身也对于账号的孵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确保对达人的各类网络平台账号的掌控与管理就会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账号权属相关的争议不断,账号“究竟归谁”依然有着不同的意见。特别是,一方面,根据目前各大平台的规则,账号均要求实名认证且账号仅限注册人本人使用,即“人、证、号”一致,外加账号本身就和达人紧密相关,因此账号确实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判定账号应当归属于达人本人,例如“延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2019)吉2401民初512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账号已绑定王某的个人身份证,且账号登记注册施行实名制的前提下,不宜更换,也不得随意变更,且返还账号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案涉账号应归属于王某而非公司;而另一方面,倘若MCN机构确实对于账号的孵化、运营等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即账号所具备的价值并非仅靠达人自身实现,而是由MCN机构做成了主要贡献,达人本身起到的作用基本可以弱化为“出镜人”的角色,因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认为账号应归属于MCN机构,例如“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2021)粤01民终401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案涉账号属于其所有,具有合同依据。虽然案涉账号已使用陈某、徐某的个人身份证进行绑定,且完成实名认证,但不能因此排除公司依约对账号享有的权益。况且……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非不可更改。因此,陈某请求判决案涉账号归其所有,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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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运帷 杨帆 李凌碧 钱恒 吴旖婷

在本系列文章的上篇,我们讨论了如何认定参与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的相关方(特别是外方单位);在本下篇中,我们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人遗条例》”),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解析如何认定“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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