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牧龙 万敏秀 陈志清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见后附),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合称《登记材料清单》),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备案需关注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合称《备案关注要点》)。
作者:龚牧龙 万敏秀 陈志清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见后附),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合称《登记材料清单》),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备案需关注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合称《备案关注要点》)。
作者:王建学 叶晓蓓 张可畏 程诗迪
在上一篇《GDR系列之一:初探GDR》中,我们介绍了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运行机制与发行情况。作为A股上市公司境外融资的新选择,GDR的发行及上市需满足境内及境外双向监管的要求,本篇将对GDR发行上市的境内制度体系及监管要求展开分析。
作者:赵新华
深圳再次领跑全国,这次是自动驾驶汽车立法!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于2022年7月5日发布了《管理条例》全文[1]。《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为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全链条立法开了先河。
作者:孙兴 张文怡 范家达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第54号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规则进行了更新,扩大了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持续释放自律管理、主动披露红利。本文将从主动披露的制度设计角度对第54号公告亮点进行解读,期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启发。
作者:刘迎 孙乐怡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本次修法是《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的首次大修。本次《体育法》修订增设了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监督管理等专章,并对原有章节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
作者:冯晓鹏 李思然
2022年7月7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正式颁布,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和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评估办法》进一步规范数据出境活动,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规定,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作者:赵显龙 齐元 吕文杰
张律师(纯属化名)是一个对于中国数据法颇有建树的律师,有一天他的香港律师同僚联络他,希望他在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仲裁案件中,以该方中国法专家证人的名义,就预设的几项网络安全法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于是张律师拟向笔者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中国法专家证人相关制度,特别是对相关定义、权责、地位进行了解。因此笔者为张律师小著本文并分享在此,以尝试揭开中国法专家证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神秘面纱。
作者:赵新华 王哲峰 游婕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流动日趋频繁,对个人信息的交互利用变得尤为常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于业务开发合作、技术与产品研发、内部人员管理等诸多目的而需要与第三方交互个人信息。
本文拟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类个人信息合作处理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数据(个人信息)处理协议(“数据处理协议”)的异同点和关键风险点进行分析和提示。
作者:宁宣凤 吴涵 姚敏侣
各国关于数据出境的监管要求一直是各国数据监管的风向标,不仅体现国家对于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能意会出国家对于数据竞争的态度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的思路。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设定的个人数据出境的限制,规定在第三国具备充分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可将个人数据向第三国传输,而如第三国不具备充分保护水平的,控制者或处理者只有在提供了适当的保障措施,并为数据主体提供了可执行的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的条件下,才可将个人数据传输至第三国。上述内容是对于个人数据出境的特殊监管要求,也是解决欧盟单一数字经济发展面临制度障碍的尝试。
作者:武鹏 孙旭民 蔡帅
在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之物权保障的上篇中(《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之物权保障(上):《民法典》前存量项目的“困”与“破”》),我们总结了《民法典》生效前出租人在租赁物被擅自处置后可能面临的各类“困局”,并结合过往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执业经验,从程序与实体两个角度,分别梳理了出租人保障物权、实现“破局”的“术”与“道”,为出租人应对《民法典》前存量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了一些建议。
本篇中,我们将围绕后《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领域法律条文及配套制度的更迭,总结租赁物物权保障规则中的“废”与“立”,并以此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解读与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