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海燕
2025年1月7日,西藏日喀则地震中一张被广泛传播的图片“被压在废墟下的小男孩”被证明是AI合成图片,这随即引发了社会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AIGC”)的广泛讨论。随着AI大模型生成逼真图像、音频与视频的能力日益增强,人类作品与AIGC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如不加以管控,则会产生“真相侵蚀”(Truth Decay),导致公众对信息真实性的信任度下降。对此,AI监管实践中提出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AIGC标识,在不影响用户感知准确度与分享意图的前提下方便用户区分AIGC与人类作品。目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盟和中国都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了AIGC服务商的标识(Labelling)义务。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各国对AI监管的共识和趋势,但在细节层面又各有差异。本文将对上述三个法域最新的AIGC标识法规与立法趋势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AIGC服务商与其他相关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AI开拓者指南:GenAI产品应用TIPs——从采购到使用(采购篇)
作者:张逸瑞 张一凡
AI浪潮愈发澎湃的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已成为企业创新与效率提升的重要工具。企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以下简称为“GenAI产品”)的应用需求日益增长,其应用场景也愈发多样化:开展营销活动的过程中利用AI生成创意文案和视觉设计素材,极大地缩短了创作周期并降低了成本;使用AI客服机器人处理客户咨询,显著地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和响应速度;使用AI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推荐,提高销售转化率等等。
从镍矿到电池:中资企业走进印尼共建全球电动汽车产业链
作者:赵曰耀(George) , 杜慧力 和 樊荣
电动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镍矿资源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根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2030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将增长到4500万辆,到2035年,道路上四分之一以上的汽车将是电动汽车。正是如此,各国政府和产业界尤为关注电动汽车的核心原材料——镍、锂、钴等关键矿产的产业链供应。其中,镍作为动力电池的重要原材料,电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将推动电池用镍的需求上升。目前不锈钢仍是镍的最大应用领域,但电动汽车电池产业正在成为镍需求增长的主要驱动力。Benchmark数据显示,2024年电池用镍需求同比强劲增长27%,增速远高于其他用镍行业。同时,Benchmark预测,到2030年,电池将在镍需求增长中占据超过50%的份额,预计届时全球镍需求将达到150万吨。
“基”“股”联姻的AB面——私募基金并购A股公司有关观察和思考
作者:姜翼凤 俞爱婉
A股公司并购重组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或“基金”)与上市公司深度“产业+资本”合作,主要可分为两类模式:
一类,我们可称之“上市公司+PE”运作方式,即上市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合作成立进行产业投资、并购的私募基金。这类基金,有的专门服务于上市公司对特定的境内外标的的专项并购目的;有的服务于上市公司的产业投资,包括上市公司上下游产业链、寻找第二曲线等投资目的。上市公司或其并表子公司在各种专项基金、盲池基金中,有时作为GP和/或管理人、有时作为LP,有时两者皆具。
法律视角下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新趋势——解读《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作者:邓咏 王壬
2024年被称为我国的“低空经济元年”,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在政策法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以及市场拓展等方面取得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标志着低空经济产业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广阔的应用前景。
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奠定了低空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2024年3月5日,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被明确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增长引擎,从政策层面凸显了低空经济在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宏观政策指引。2024年7月21日,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升了低空经济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为低空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与方向指引。2024年12月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为低空经济产业在宏观经济政策框架内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与支持。2024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正式成立,这一机构的设立标志着低空经济在国家层面的管理和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为低空经济产业的系统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与政策支撑。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阀”与“风向标”
作者:宁宣凤 吴涵 徐梦悦 刘晓嫱
2025年2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所设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正式进入落地实施阶段。本文将立足于法律实践角度,深入解读其中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工作方向和趋势,以供社会各界参考。
剑花寒不落——解读《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2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军政〔2025〕26号,下称《通知》),以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根据《通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互联网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以及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管理,适用《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办法》将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纳入互联网信息管理体系框架,并对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本文将梳理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相关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跨境重组系列丨国有企业境外优化重组监管与合规要点
作者:唐逸韵 赵京川 王晓辉 穆拉迪力·阿卜杜喀迪尔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我国央国企及民营企业积极投身海外投资活动,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长风破浪、披荆斩棘的出海投资并非总能一帆风顺,异国他乡的投后运营路修远兮,直面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出海企业需从中国投资者、国内集团总部角度,国内国际一盘棋,知己知彼,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本系列跨境重组文章就境外困境企业内外部重组及债务重组处置路径、相关国家地区债务重组制度、出海困境纾解案例等进行介绍及分析,以期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化发展、境外投资和运营提供参考,或未雨绸缪、积极防御,或当机决断、进退有据,从容应对东西南北风。
China Issues New Rules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Compliance Audit
Authored by: Atticus Zhao, Jerry Wang , Jane You and Dannie Sima
Compliance audi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ave drawn great attention in China for a while.
Back to 1 November 2021,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IPL”) explicitly requires for the first time at the legislation level tha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ctivities shall undergo regular compliance audi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pliance audit (“PIPCA”) has since become a statutory obligation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ors (“PI processors”) subject to the PIPL. The PIPCA requirement is also reiterated in the Cyber Data Securi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which was implemented on 1 January 2025.
On 14 February 2025,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C) officially issued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pliance Audit (the “PIPCA Measures”), which will become effective on 1 May 2025. It took about one and a half year for the issuance of the final version since its first draft for public comments issued in August 2023.
The PIPCA Measures including its appendix (the “PIPCA Guidelines”) specify detailed requirements for PI processors to conduct PIPCA, highlighting the important role of PIPCA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pliance.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key takeaways from the PIPCA Measures.
特朗普暂停FCPA执法,跨国企业仍需关注在华涉腐风险
作者:吴巍 朱媛媛 张双 补政洋
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暂停〈反海外腐败法〉执法以促进美国经济与国家安全》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要求暂停《反海外腐败法》(下称“FCPA”)执法,消除FCPA对美国海外商业活动造成的过度限制。
自该命令下发之日起180日内,美国司法部长需要对FCPA调查和执法行动的指导方针和政策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除例外情形外,美国司法部长不得启动任何新的FCPA调查或执法行动。此外,司法部长应当对所有正在进行的FCPA调查和执法行动全面审查,采取适当措施以恢复FCPA执法的合理边界;应当更新FCPA的执法指南或政策,以确保其充分促进总统外交事务权力的行使,同时优先维护美国利益、实现联邦执法资源的高效利用。在更新版FCPA指南或政策发布后,新启动或正在进行的FCPA调查及执法活动都需要遵循新规定,并获得司法部长的特别授权。
